標題: 認識研究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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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研究倫理
 

林天祐
台北市立師院國教所副教授

  構思研究問題、探討相關文獻、從事研究設計、依據研究設計蒐集資料、分
析及討論研究結果、以及提出結論與建議,是進行教育研究的重要步驟。要瞭解
一項研究的優劣,大致可以從這幾個項目去評估,評估的標準則牽涉內容的重要
性、正確性、清晰性、可行性、客觀性、創發性、以及正當性,其中最後一項通
稱為研究倫理。研究倫理係指進行研究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的意思,是目前國
內教育研究比較不受重視的一環。隨著人權意識的高漲,以及教育研究的普及,
研究者如何確切瞭解研究倫理,以避免與研究對象及相關人員發生衝突,並提升
教育研究的品質,實應未雨綢繆,列為要務。本文探討教育研究常用之以人為對
象的研究應遵守的倫理規範為範圍,介紹教育研究學者、美國心理協會(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簡稱APA)、美國公共意見研究協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Opinion Research,簡稱AAPOR)、美國聯
邦衛生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簡稱HHS)、以及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校區(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Buffalo,
簡稱SUNY/Buffalo)所訂的研究倫理準則,以供借鏡。

 

一、教育學術研究倫理

  教育研究經常牽涉到觀察或測量人的行為或特質,藉以瞭解教育的現象,因
此教育研究學者特別注重以人作為研究對象時應遵守的規範。教育研究學者在從
事教育研究應遵守的規範方面,意見頗為一致(例如:吳明清,民83;Fraenkel
& Wallen, 1996;Redestam & Newton, 1992; Tuckman, 1994),主要包括尊重
個人的意願、確保個人隱私、不危害研究對象的身心、遵守誠信原則、以及客觀
分析及報告等項。

 

(一)尊重個人的意願

  從事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對於研究對象的正常作息會造成某種程度的干擾,
基於保障個人的基本人權,任何被選為研究對象的個人,都有拒絕接受的權利。
換言之,未經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研究者不得逕行對其進行研究,即使徵得同意
,當事人亦可隨時終止參與。

  在尊重個人意願的準則之下,從事教育研究時應注意做到下列三項。第一是
避免蒐集非必要性的意見或非必要的個人資料;第二是儘可能不要個別記錄每一
個人的每一行為反應或意見;第三是必須尊重當事人或其家長(監護人)的意願
,如當事人缺乏參與意願,則不可勉強。

 

(二)確保個人隱私

  為保障同意接受研究者的私人興趣及特質,進行教育研究時要遵守匿名(
anonimity)及私密性(confidentiality)原則,前一項原則是指研究者無法從
所蒐集到的資料判斷出提供此資料的個人身分,後一項原則是指外界無法探悉某
一特定對象所提供的資料。

  透過集體整理與分析資料的方式,以及以代碼替每一筆資料的身分可以做到
匿名的原則。為遵守私密性原則,在研究完成之後,研究者應儘速毀去原始資料
的對照表;如使用問卷調查的方式,則應附回郵信封由填答者個人自行寄回,而
不要透過他人或集體寄回。

 

(三)不危害研究對象的身心

  不危害研究對象的身心是進行教育研究時最為重要的一項倫理規範。研究者
有責任及義務確保每一研究對象在研究進行過程中,不會受到生理或心理上的傷
害,包括造成身體受傷、長期心理上的不愉快或恐懼等。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支持
研究的結果對於教育將會有重大的貢獻,任何可能造成這類傷害的研究,是不容
許的。另外,在研究設計時,研究者應慎重考慮,如何減低其他可能造成暫時、
輕微的生理、心理上的影響。

 

(四)遵守誠信原則

  許多教育的研究,尤其採取實驗的方法時,有時必須善意欺騙研究的對象才
能進行,例如隱瞞自己的身分、研究的目的、研究的程序等。欺騙基本上是不道
德的行為,不僅不符合研究倫理,更違反了社會規範中的誠信原則,也可能對研
究對象造成不愉快的後果,不可不慎。

  誠信原則的遵守規範有三項:第一是儘量選擇不必隱瞞研究對象的方法,來
進行研究;第二是如果確實沒有其他可行的方法,必須有充分的科學、教育、或
其他重要的研究理由,才可以使用隱瞞的途徑;第三是如果不可避免使用隱暪的
途徑,事後應儘速向研究對象說明原委,但在說明時要極為謹慎,避免讓對方留
下「受騙」的不愉快感覺。

 

(五)客觀分析及報

導  前四項倫理信條目的在規範研究者,確實保障研究對象的基本權益,同時教
育研究學者對於如何確保讀者的相關權益,也有一定的規範。這方面的規範主要
包括研究結果的分析與報導兩項。在結果分析方面,研究者應客觀的將所獲得的
有關資料,依據研究設計進行客觀分析,不可刻意排除負面的以及非預期的研究
資料,使讀者能完整的掌握研究的結果。在結果報導方面,研究者有義務將研究
設計的缺失及限制詳細條述,使讀者瞭解研究的可信程度。

 

二、美國心理協會心理學家倫理信

條  美國心理協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除在學術論文寫作
格式廣受遵守外,在研究倫理的規範上,也被學術奉為圭臬。以下簡介該協會一
九九二年修訂的「心理學家倫理信條與信條與守則」(Ethical Principle of
Psychologists and Code of Conduct)6.11-6.19, 6.21-6.26等條文的內容(
原文內容請參閱: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1992),其中6.11-
6.19等條文是有關以人作為研究對象時應遵守的規範,6.21-6.26等條文是有關
結果報導以及出版方面的專業信條,逐條摘述如下。

 

(一)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規範

  美國心理協會堅決主張,以人作為研究對象必須以下列兩項作為最高的指導
原則:其一是研究目的必須對於研究對象有直接或間接的助益,其二是研究的進
行必須無條件的尊重研究對象的尊嚴。在這兩個原則之下,共有九項必須遵守的
具體規範。

6.11研究者應在讓研究對象充分瞭解研究的目的及過程之後,再徵求研究對象的
書面同意,如當事人尚未成年,除徵求當事人的同意外,還須徵求法定監護人的
同意,獲得同意之後始得進行研究。

6.12某些研究不必獲得研究對象的書面同意即可進行,如無記名問卷調查、自然
觀察、或史料分析等,當進行這些研究時,研究者要遵守所屬審核委員會(IRB)
的規定,並與其他研究人員討論後,再作最後決定。

6.13研究者要進行拍照或錄影時,要先獲得被拍照或錄影者的同意,但如係觀察
、記錄公共大眾的行為,不涉及個人隱私或權益,則可不必事先徵求同意。

6.14研究者在告知預期研究成果的學術及實用價值,以獲取研究對象的參與意願
,在說明時要清楚敘述這些預期成果所帶來的好處與壞處。研究者不宜用過量的
金錢或其他不當誘因,爭取或勉強研究對象參與。

6.15除非確實有科學上、教育上、或實用上的價值,而且沒有其他可行的方法,
否則研究者不得透過欺瞞的方式蒐集當事人的資料,但足以影響研究對象參與意
願的欺瞞行為是絕對不容許的。當欺瞞的途徑無法避免時,研究者最好在資料蒐
集完後,立即向研究對象說明,最遲不得晚於研究結束之前。

6.16研究者應讓研究對象知道,他們有權利知道或使用個人本身的資料。

6.17研究者要確實依照研究設計的程序,並以科學研究的態度,向研究對象蒐集
資料。

6.18研究者應讓研究對象知道,他們事後可以立即向研究者詢問研究結果以及結
論。研究者也有向研究對象解釋其內容大要的義務,以避免誤解。如無法立即提
供研究對象這些訊息,或基於研究設計的限制不能提供這些訊息,研究者應想盡
辦法向研究對象說明,以減少副作用。

6.19研究者要充分尊重並遵守對於研究對象的一切承諾。

 

(二)結果報導及出版的規範

美國心理協會在結果報導與出版方面,也有相當具體的規範,以確保學術的正確
性以及尊重智慧財產,包括以下六項條文。

6.21真實並正確報導研究結果:不得製造假資料,或為了支持預期的假設而修改
資料;出版後如發現有誤,必須公開更正。

6.22正確引註他人資料:如使用「引號」引述他人詞句或資料,引號內的字句及
標點符號要與原文一模一樣,如係摘述或整理自他人的詞句或資料,則必須註明
出處。

6.23列出研究小組的所有名字,並予適當排名:包括撰寫者及所有協同研究人員
,如研定研究主題、參與決定研究設計、進行統計分析、詮釋研究結果、以及各
章節撰稿人。所有作者共享研究成果,也共同負責研究責任。其他有助於研究進
行及完成的人員或單位,則可於謝詞中註明,但不論要列為作者或於謝詞中列名
,都須事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至於排名則以貢獻的大小為依據,貢獻愈大者排
名在前,最小者排名最後。博碩士學位論文修改後所發表的文章,如作者超過一
位時,學生本人應排名第一。

6.24原始資料及稿件不重複出版:已經發表過的資料不得重復發表,以免讓讀者
誤以為新的資訊。同時一稿不能多投,但投稿被拒之後可以另投其他刊物。

6.25原始資料的保存及分享:研究報告發表之後,所使用的原始資料應因應要求
,隨時提供期刊查考,同時要保存五年以上,以便其他有興趣的學者可以重新驗
證或分析,但必須遵守匿名原則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的規定。

6.26審稿人員的專業倫理:審稿人員應尊重原作者的智慧財產,不得洩露或公開
稿件的研究結果,更不可以順手牽羊,未經原作者的同意擅自引用或剽竊其內容。

 

三、美國公共意見研究協會專業倫理信

條美國公共意見研究協會是一個規模相當龐大的專業團體,對於公共意見的調查研
究方面頗負盛名。該協會對於公共意見調查研究方面,訂有明確的倫理規範,所
屬會員必須嚴格遵守,也是一般研究人員進行調查研究時,必須加以注意遵守的
參考規範。該倫理信條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為研究專業守則,第二部分為對人
處理守則(引自Babbie, 1992, pp.472-473)。

 

(一)研究專業

守則 1.審慎蒐集與處理資料,確保資料的正確性。
2.依據專業的判斷,決定最適當的資料分析工具與方法;絕不迎合預期目的,而
任意選擇最為方便的工具與方法。
3.不故意做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
4.詳實描述研究的方法與結果。
 

(二)對人處理

守則 1.對於讀者大眾方面:研究結果應公開,並對後果負一切責任,必要時,得向大
眾澄清、解釋疑惑問題。
2.對於委託研究者:不接受非能力所及的研究計畫;如接受研究計畫,除非經得
委託單位的同意,研究者不得片面公開研究結果。
3.對於專業研究同仁方面:儘可能在許可範圍之內,題供研究成果供研究同仁參
考。
4.對於研究對象方面:不得有欺瞞、脅迫、侮辱研究對象之意圖及行為,並嚴守
匿名及保密原則。

 

四、美國聯邦衛生服務部的研究準則

美國聯邦衛生服務部對於基本人權的維護不遺餘力,除規定任何大學以及任何聯
邦補助研究的機構,必須成立審核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簡稱
IRB)審核任何研究計畫,評估研究計畫對於研究對象的可能影響。研究者進行
研究之前必須確定該研究是否會危及研究對象之身心,如不會可依據研究計畫向
審核委員會申請免除審核,如會則要提出同意書的格式、事後準備如何向研究對
象解說以及其他相關做法的,連同研究計畫一併送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後,才
可進行研究。美國聯邦衛生服務部訂定下列五項研究可以申請免除審核:(引自
Fraenkel & Wallen, p.45)
(一)從事教育方面的研究,如教學方法、策略、課程、班級經營等方面。
(二)使用教育測驗(如:認知測驗、診斷測驗、成就測驗)蒐集不記名的資料。
(三)訪問或調查研究,但不得有以下的可能發生:
1.研究對象被曝光。
2.研究對象的反應意見被報導之後,研究對象可能遭受控告、逮捕,或遭致其
他生命、財產、名譽受損。
3.研究內容涉及敏感的個人行為,如違法行逕、性行為、使用禁藥等。
(四)公眾行為的觀察研究,但仍不得涉及前條所列的三種可能對被觀眾者造成傷
害的研究行為。
(五)蒐集、研究公開或無法辨識身分的文件。記錄、現有資料、病理樣本(
pathological specimens)、或診斷樣本(diagnostic specimens)。

 

五、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校區研究規範

  美國各大學一向崇尚學術自由,但在研究倫理規範上,卻一點也不敢疏忽,
無不遵照聯邦衛生服務部的規定,設置審核委員會,由於本文作者曾在紐約州立
大學完成博、碩士學位,對於該校的審核措施較為瞭解,因此,特以該校為例說
明研究倫理規範,想要進一步瞭解其他大學相關措施之讀者,可寫信逕自各有關
大學聯繫。

  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校區,為審核該校教職員生所提牽涉以人為研究的研究
計畫,設有「研究倫理審核委員會」(Human Subject Review Board),凡是以
人為對象的研究,都須經過該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可進行,未依規定申請或未遵照
原核准項目進行研究者,一經發現均以違反人權論處,如屬學位論文則取消就讀
資格。

  依據該校規定(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Buffalo, 1992),審
核的標準包括兩項,第一項為「最低傷害可能」(at minimal risk),第二項
為「有傷害可能」(at risk)。凡參與研究可能受到的身心傷害或不愉快,不
超過日常生活正常情況下身心起伏變化的範圍,或例行身體檢查或心理測驗的情
形,屬於「最低傷害可能」的範疇,超過這些標準者,則屬「有傷害可能」的範
疇。最低傷害可能的具體事項包括十一類,分別是:
(一)蒐集毛髮、指甲、乳牙或恆牙。
(二)蒐集個人的分秘物或排泄物。
(三)蒐集十八歲以上或成人的資料紀錄或日記。
(四)向十八歲以上的健康成人(懷孕者除外)抽血,且八週內不超過四五○c.c.。
(五)以可以接受的方式,蒐集個人的牙垢或牙結石。
(六)向研究對象進行錄音。
(七)向研究作適度的操作要求(限健康的志願者)。
(八)研究現有文件、資料、紀錄、病理樣本、或診斷樣本。
(九)研究個別或團體的行為特徵,但不得因此而對研究對象造成壓迫感。
(十)研究非禁止使用的藥物,或藥物分析儀器。
(十一)原核可的研究事項因故必須作局部改變,但仍在容許的範圍之內。
  屬於上述十一項最低傷害可能範圍的研究計畫,可以研究計畫向研究倫理審
核委員會申請免除審核,經輪值委員簽署認可之後,即可依計畫蒐集資料。凡逾
越上述範疇,則須經審核委員會專案會議就研究的必要性與可接受性審核通過之
後,始得進行研究。所有申請文件及資料必須於研究完成之後,保存在各系或其
他指定地點至少三年,以供隨時查考。

 

六、結論

  研究倫理有如職業道德,是從事教育研究者專業精神與專業態度的重要表徵
,如缺乏研究倫理的規範,研究的結果可能會危害教育學術的發展,也可能影響
教育的實際,研究者不可不慎。從以上各單位及團體所列的研究倫理規範,大致
可以將研究倫理歸納為以下四大項:
  (一)研究設計之初,審慎考慮人性尊嚴的研究價值:在形成研究問題時,要
以同時以科學研究價值與人性尊嚴作為衡量研究價值的標準,如果兩者發生衝突
,要確定研究的結果對於當事人母群,有重要的直接,間接的助益。

  (二)研究實施的過程,遵守意願、安全、私密、誠信的原則:研究實施時,
要直接向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告知研究的性質,並尊重其參與的意願。在研究過程
則要確實考慮是否會響研究對象的身心問題,並應維持在「最低傷害可能」的範
圍之內,如超過此一範圍,必須慎重考慮並以書面方式告知研究對象。另外,不
呈現個別的研究資料,也不洩露研究者身分。同時,不得欺騙研究對象,但如確
屬不可避免,必須於事後予以委婉補救、說明。

  (三)客觀、正確分析及報導研究結果:研究進行時要採用最適當的分析方法
,針對蒐集到的所有資料進行分析,不可刻意選擇或捨去實際的資料。分析之後
,客觀詮釋資料所代表的意義,並詳實報導分析的結果,不可刻意隱瞞或遺漏,
客觀呈現研究結果。

  (四)尊重智慧財產,分享智慧財產:報導的資料要確實正確無誤,如在出版
後發現有報導錯誤情形,應補救更正。投稿時,依據參與研究者的貢獻程度,給
予適當的排名,或誌謝。同時不得重複使用以發表過的原始資料,或一稿多投。
發表之後,原始資紏要保持一定的期限,以供科學性、驗證性查考。

  教育研究是可貴的,但教育研究的對象更是可敬的,在教育研究日漸普及的
情況下,如果研究者不切實遵守研究的倫理,尊重研究對象尊嚴,願意接受研究
的對象會愈來愈稀少,而且研究的結果也會愈來愈不可靠。我們除了期盼各有關
單位及團體,適時成立研究倫理審核委員會,並訂定研究倫理規範之外,也希望
研究者在作研究時,更重視研究倫理的問題,並自行進行檢核。

 

參考文獻

吳明清(民81)。教育研究。台北市:五南。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1992). Ethical principles of psych
ologists and code of conduct. American Psychologist, 47, 1597-1611.
Babbie, E.(1992). The practice of social research (6th ed.). Belmont,
CA: Wadsworth.
Fraenkel, J.R.,& Wallen, N.E.(1996). How to design and evaluate resear
ch in education (3rd. ed.). New York:McGraw-Hill.
Redestam, K.E.,& Newton, R.R. (1992). Surviving your dissertation: A c
omprehensive guide to content and process. Newbury Park, CA:SAG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Buffalo. (1991,Rev.). Investigation in
volving human subject (OSPA-HS-IA). Buffalo, NY:Author.
Tuckman, B.W.(1994). Conducting educational research (4th ed.). Forth
Worth, TX:Harcourt Brace & Company.

 http://web.ntpu.edu.tw/~tsair/2R ... esis/Conducti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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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社會學會研究倫理守則
一、前言

  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社會學,必須掌握學術自由和研究倫理的尺度。近年來社會學的專
業領域逐漸增多而分歧,而社會的一般人權及隱私意識則快速提升,研究者面臨的研究
環境已產生劇烈變化,因此研究者必須更妥適把握社會學研究的社會責任。尊重研究對
象的人權、保護研究對象的隱私,是研究者進行任何研究責無旁貸的前題。研究者對於
研究的目的、方法、必要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都應時時保持最高的自覺,並遵循合
宜的規範。
  臺灣社會學會作為臺灣社會學專業研究者的社群組織,特擬訂本研究倫理守則,提供研
究者從事研究及教學的準則,一則期許會員本諸揭露真相的精神,開拓創造性的研究,
以追求更加公平正義的社會,二則期許會員本諸尊重人本的精神,以最高標準保護研究
對象的各種權利。本研究倫理守則由前言、基本原則、運用原則、實踐準則等四部分構
成,提示會員以合乎倫理的方式進行前述精神的學術研究。

二、基本原則

  保護研究者從事研究的自由,同時確保研究對象不受任何傷害,是社會學研究倫理的基
本原則。研究者應謹記此一原則,求取研究對象的信賴及社會的理解,以保障社會學研
究能解釋社會生活的意義、創造並反省社會生活的知識,以及提升社會生活的品質。

(1)尊重人權尊嚴

研究者應尊重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尊嚴和價值,在專業活動中致力消除任何偏見和歧


(2)追求學術自由

研究者應在自由意志下秉持專業精神從事研究,並支持各種具有開創性的專業研究,且
堅決反對各種不當的暴力、權威、利益干預專業研究。

(3)恪守社會責任

研究者應堅守專業責任,以公正客觀的方式推展和應用學術知識,並對社區和社會有所
貢獻。

(4)發揮專業能力

研究者應盡力發揮接受專業養成的技術和能力,以最高標準從事教學、研究及服務等學
術活動。

(5)珍視學術誠信

研究者應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從事研究、教學及服務等學術活動,珍視公眾對學者的信
任,若察覺任何可能危害此種信任的行為,應設法勸導阻止。

三、運用原則

  社會學研究隨著研究對象及研究情境與時俱變,不應完全僵化地依賴學術行政或者學術
法規的約束。社會學研究面臨的倫理問題,雖有具體條文的規範,但也可能遭遇具體條
文難以規範的模糊之處,研究者必須對自己誠實,並且虛心尊重研究相關的所有人員,
如實面對整體的研究情境,並謹慎運用本研究倫理守則。

(1)因勢權變的原則

倫理守則條文有限,但現實狀況變化無窮,研究者應善加體會倫理守則的基本用意,不
可流於形式或固守細節,而須因應研究對象、現象、情境和方法的多樣與複雜,適切保
持因地制宜、隨機應變的能力。

(2)保護烏鴉的原則

探究和揭露社會不願、不能、不可、不喜被看見的現象,是社會學的基本精神之一。運
用研究倫理守則之時,必須使這個基本精神能夠充分體現而不受壓抑。

(3)防範不預期後果的原則

社會學研究立基於研究者和研究對象的互動,因此必須考慮各種不預期的後果,防止偏
離研究本意的現象發生,並避免研究對象利用倫理守則以保護自我利益或箝制研究進
行。

(4)與時俱變的原則

社會不斷在變化,社會學者亦須隨之審視、反省倫理守則的合宜性,因此倫理守則背後
的精神固然恆常不變,但具體作法應隨時接受檢驗並與時俱變。
四、實踐準則

(1)避免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是指研究者的利益影響到公正和誠實地執行專業工作。研究者察覺任何可能造
成利益衝突的情況時,必須採取適當的行動預先防止,或向適當的對象公開相關資訊,
全力避免研究遭受利益干擾。

1.1 秉持專業標準

研究者在從事研究的過程中,必須秉持專業考量,力求專業和科學的標準,同時維持公
平和誠實的原則。

1.2 公開委託單位的相關資訊

研究者為了達到公平和誠實的原則,應說明研究的資金來源。若是接受其他個人或機構
委託的研究,應事先和委託單位訂定契約書,明確約定內容、委託費用、調查資料的歸
屬、發表作法等事項。

1.3 避免獲得不當個人利益

研究者不可收受不當的研究經費或從中得利。研究者應參考國科會、審計部或其他委託
單位的規定辦法,適切運用研究經費。研究者不應利用研究得到的委託單位資料或當事
者資料牟取個人利益,亦不應由負有保密責任的情境(如審查的計畫案或論文)中取用
資料以獲得個人利益。

(2)資訊保密

研究者有義務和責任保護研究進行中所獲得的保密性資訊。

2.1 保密的內涵和設計

 2.1.1 研究者應確保研究對象的「保密權利」(confidentiality rights),基本要件包括:
   (A)研究對象的個人資料應進行保密處理;(B)研究對象所提供的資訊應進行
   保密處理;(C)使用和分析保密資料時,避免危害到研究對象的隱私權。
 2.1.2 研究者必須制訂「保密設計」方案,基本內涵包括:(A)研究對象的可識別個
   人身分的資料,應永久持續保密;(B)研究對象所提供的資訊材料,應在合理
   保密期限內持續保密;(C)若研究者離開原任職位,應確保原有的紀錄及資訊
   仍能獲得保密;(D)若研究者將蒐集所得的資訊借予或轉交其他人或其他機構
   使用,亦應以同樣標準要求保密,避免在任何過程中導致個人資訊被識別或揭
   露。
 2.1.3 研究者「保密設計」方案涉及的範圍及對象包括:(A)研究者研究直接執行計
   畫前,應進行資訊保密的整合工作,並告知相關單位和研究對象可能的保密設計
   方案;(B)研究者在研究、或提供及接受相關專業諮詢的過程,應致力保持各
   種資訊受到嚴格的保密;(C)研究者對於蒐集資料的調查人員、資料管理的行
   政人員、取用資料的研究人員等非核心的研究人員,應致力防止資訊遭受不必要
   的外流;(D)研究者、行政人員和主要調查人員必須設計保密機制,並指導及
   訓練團隊成員以嚴謹步驟維護資訊保密。

2.2 保密的基本作法

隱私權是最重要且最根本的保密資訊。一般最常使用的隱私保密技術是以􀄶匿名化‘原
則,使用嚴謹技術去除資料與可識別個人身分資訊的連結。
 2.2.1 研究者應充分理解資訊保密倫理守則,並告知所有可能接觸資訊且應負保密責
   任的相關人員。
 2.2.2 原則上,研究者應將可識別研究對象身分的資訊匿名化。若研究對象希望研究
   者在報告中公開真實姓名資訊,研究者應事先和對方共同討論報告的記載形式,
   並提醒個人和所屬團體可能因為資訊公開而遭受的風險。
 2.2.3 當研究採匿名方式仍可能明顯威脅到研究對象、學生、研究助理、委託機構,
   或其他人的健康、生命或名譽時,研究者應採取其他額外措施,以保護研究對象
   和相關人士。
 2.2.4 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亦有可能因為資訊保密而遭受健康、生命、名譽、隱私或
   法律威脅,此時應在保密的重要性和倫理守則可用的行為準則間力求平衡。
 2.2.5 保密原則不適用於公開場所的觀察、公開執行的活動、法律和習俗沒有提供保
   密規定的場合、以及從公開紀錄資料中可取得的資訊。
 2.2.6 當研究需要在資料庫或紀錄系統中保留個人識別時,資料檔案和可識別的連結
   檔,必須分開儲存;除非相關資訊可合法公開,否則研究者必須完全消除這類可
   識別資訊的連結。
 2.2.7 研究者在以任何方式轉存、傳輸研究資料時,亦應隱藏研究對象的身分識別,
   並採取適當加密措施。
 2.2.8 若研究對象的資料無法隱藏身分識別,研究者必須採取合理步驟獲得研究對象
   的同意,才能將資料轉存、傳輸予他人。
 2.2.9 除非獲得研究對象和合法代理者的同意,研究者不應公開研究過程獲得的任何
   個人隱私和可識別身分的資訊。
(3)告知同意

任何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只要直接接觸研究對象而取得資料,都必須遵守「告知
同意」的根本原則,以增進研究者和研究對象的相互理解。然而,社會學某些研究因具
有開創性及隱密性等特質而沒有明確起迄的過程,因此亦得由研究者在其他適當時機進
行告知同意。原則上,研究者若沒有得到研究對象同意或合法授權,則不應以取自對方
的資料作為研究材料。研究者也必須謹記,即使取得一次告知同意,不表示告知同意永
久有效。

3.1 需要告知同意的狀況

 3.1.1 研究者透過和研究對象交談、互動、介入觀察的形式而蒐集資料。
 3.1.2 研究者決定採用原本不預期作為研究材料的私人交談、互動及介入式觀察,應
   在適當時機進行告知同意。

3.2 告知同意的基本精神

 3.2.1 研究者應事先提示對方有隨時退出的權利。研究對象即使在研究前同意參與研
   究,仍有權利在研究的任何階段中止參與。
 3.2.2 研究者若透過機構取得同意而進行研究,亦應於研究開始前公開對潛在研究對
   象說明個人有權利拒絕參與。
 3.2.3 研究者為了保護研究對象(如機構中的權力相對弱勢者),可在告知同意的作
   法上隱匿部分資訊,但仍須據實告知研究進行的內容及風險。

3.3 告知同意的基本作法

 3.3.1 研究者原則上應在研究前主動向研究對象進行告知同意。但因部分研究須和相
   關人士建立關係,研究者得衡量關係強度,選擇適當時機儘早進行告知同意。除
   非研究設計的需要,否則不應在研究結束後才進行告知同意。
 3.3.2 研究者應主動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告知同意,使研究對象了解其權利,並且
   允諾所提供的資訊開放的程度。研究對象為弱勢者或研究者認為必要時,可保存
   告知同意的紀錄。
 3.3.3 研究者須盡可能告知研究對象下列訊息:(A)研究目的;(B)研究單位及委
   託或贊助機構;(C)如何選定研究對象;(D)取得的資料將如何處理;(E)研
   究可能的風險;(F)研究報告的發表方式;(G)個人資料的管理;(H)研究過
   程中享有隨時退出的權利、(I)未來的發表及出版計畫等。
 3.3.4 研究者應以研究對象所能理解的語言或文字介紹研究內容,並確認對方充分理
   解,不得刻意隱瞞可能影響研究對象參與意願的訊息。對於研究對象提出的任何
   研究有關的提問,研究者應坦誠且詳盡回答,以化解參與者的疑慮。
 3.3.5 研究者對於研究對象的風險評估因為任何原因而改變,應隨時重新進行告知同
   意,以避免在後續研究過程或公開發表後造成傷害。
 3.3.6 研究者若無法評估研究對象的風險,絕不可圖求方便而刻意規避告知同意。若
   遭遇這種情況,建議研究者徵求同儕的意見或由專業審查機制協助評估。
 3.3.7 研究對象若為弱勢者(如新移民或特殊行業等)或易受傷害者(如未成年或精
   神疾病等),研究者應確保告知同意的自願性,並特別留意受迫參與的可能性。
   若研究的觀察對象是研究者的下屬,應比照對待弱勢者或易受傷害者的標準進行
   告知同意。
 3.3.8 若研究對象無法充分理解告知同意的意義,研究者應由代表其最大利益者或法
   定代理人進行告知同意。

3.4 研究對象是兒童的情況

 3.4.1 若研究對象是兒童,研究者應以兒童所能理解的方式告知說明並獲得本人同意,
   另亦應盡可能尋求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3.4.2 以兒童為對象的研究,在以下狀況不需父母或監護人同意:(A)該研究對於研
   究對象的風險低於日常生活所遇到的一般風險;(B)該研究實務上不可能對父
   母或監護人進行告知同意;(C)父母或監護人不宜或無法代理當事人的權益(如
   父母或監護人有虐待或損害兒童權利情形等)。

3.5 免除告知同意的情況

社會學研究在某些條件及情況下,可容許研究者視情況免除告知同意程序,但應謹慎評
估可能造成的隱私侵犯及道德風險。
 3.5.1 對於公開情境進行非介入性的觀察(如公開場合的自然觀察等),或使用公開
   性的個人資料進行研究,不須進行告知同意。
 3.5.2 對於非公開情境的研究,若研究者評估對研究對象可能造成的風險極低,可經
   由專業審查審核後免除告知同意。

3.6 隱蔽研究的情況

若研究設計的實際操作不宜或無法進行告知同意,且研究者衡量利弊後判斷研究的學術
價值大於可能的倫理風險,可在保有社會學研究精神的前提下,經由專業審查審核後採
用隱蔽研究(covert research),免除告知同意的程序。
 3.6.1 隱蔽研究在某些情況下具備社會學研究的正當性,例如:(A)參與者知道自己
   是研究對象而可能改變言行舉止;(B)研究的情境涉及權力或其他利益,包括
   研究對象是研究者的上司、有權勢人物(如政治人物或企業財閥等)、有損社會
   公益的相關機構;(C)研究者可能遭遇研究對象(如幫派或其他非法組織等)
   施加的生命、健康或其他威脅等。
 3.6.2 研究者應注意,隱蔽研究不僅違反告知同意的原則、也侵犯研究對象的隱私,
   因此必須參考隱私權有關的法律精神。只有在不可能使用其他方法取得資料的條
   件下,研究者才能採用研究對象不知情的隱蔽研究技術。
 3.6.3 研究者在隱蔽研究中仍應保護研究對象的匿名性,且不得在雙方互動中以誘騙
   或欺詐等不正當方式取得資料。理想的狀況下,若研究事前或進行中無法進行告
   知同意,應設法在事後進行。
 3.6.4 研究者應注意,若隱蔽研究的對象超出原先研究設計的範圍,研究者應謹慎評
   估風險,並應於研究完畢後再向相關倫理委員會呈遞報告。

3.7 欺暪研究的情況

若因研究需要而必須設計特殊的研究情境,而且對研究對象進行告知同意但刻意提供不
實或虛假的研究訊息,可在經專業審查審核後進行採取欺暪技巧(deception in research or
deceptive technique)的研究方式。
 3.7.1 研究者採用欺暪技巧前,必須先確定欺暪或隱匿真相的研究方式不會傷害研究
   對象,並且考量欺暪研究的學術價值,以及使用欺暪技巧的必要性。
 3.7.2 研究者不可對研究對象欺暪或隱匿任何可能影響參與意願的事項,例如可能造
   成身體或心理的不適反應等。
 3.7.3 即使研究者必須使用欺暪技巧,仍應在事後積極地恢復信任關係,避免傷害研
   究對象。

(4)研究發表和出版

研究者有促進研究整合的義務,並且應遵循科學的倫理原則將研究成果公開發表和分享
資料,以發揮社會學研究的公益性及社會責任,致力回饋社會。

4.1 研究結果的公開發表

 4.1.1 研究者應公開發表研究成果,除了非預期的狀況(如研究者健康出現狀況等),
   或是和委託單位有特定協議不公開。若研究對象希望知道研究及調查結果,研究
   者應盡力協助。
 4.1.2 不論研究結果支持或否定預期結果,研究者都應如實、完整地報告研究發現,
   不應捏造或篡改研究發現的數據及事實、亦不應刻意隱匿或忽略部分資料。
 4.1.3 研究者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若在事後發現重要的錯誤,應採取修正、撤回、
   公布勘誤表等補救措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說明。
 4.1.4 研究者應在研究報告中說明研究經費的來源。

4.2 研究資料分享

 4.2.1 研究者在完成研究或公開發表後,應立即或在保留一段合理的期間後,將相關
   研究資料提供學界分享。
 4.2.2 若研究者和委託單位有特定協議,或基於資料保密及研究對象的匿名性,得不
   公開提供相關研究資料分享。
 4.2.3 使用他人資料作為研究材料時,應取得原研究者同意,並於公開發表時誌謝;
   若原研究者無法連繫時,應尋求專業審查機制提供建議。

(5)研究倫理實踐要求

研究者有責任和義務遵循研究倫理。研究者應熟悉倫理守則,並且本諸倫理守則的精神
和規範,展開主體性、自律性的研究和教育。

5.1 研究者有義務熟悉研究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的倫理要求,並且應用在專業工作上。
研究者不得以對倫理標準缺乏覺察或誤解,作為被指控違反倫理時的辯護理由。

5.2 研究者有充分理由認為其他研究者違反研究倫理時,應採取適當作法,例如提醒
當事人注意或尋求諮詢。

5.3 研究者不應惡意提出倫理控訴,惡意控訴指意圖傷害他人而無關保護學術紀律。

5.4 研究者若不確定研究作法是否違反研究倫理,應諮詢專業審查機制或其他熟悉研
究倫理的同儕。

附則

一、本守則於2011 年12 月10 日經臺灣社會學會第28 屆第2 次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二、本守則之修正須經臺灣社會學會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

後記

  臺灣社會學會於2010 年中應國科會「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HRPP)
計畫之邀,研擬能代表社會學專業研究社群精神的研究倫理守則。在HRPP 計畫主持人
陳東升、公共溝聯組召集人吳嘉苓之協調下,由社會學會指派候任理事長熊瑞梅、現任
秘書長蘇碩斌統籌草案之研擬,並經社會學會理事會授權進行相關工作。

  由於學會原在2002 年制訂內含29 項、1700 字的「倫理守則」,因為內部專長領
域分化、外在人權意識提升的變遷趨勢,加上科學研究審查機構的要求愈趨嚴格,因此
社會學門的研究倫理守則,勢必明文條列更具特色的精神宣示與更加具體的實際作法。

  草案由熊瑞梅及蘇碩斌統籌自2010 年7 月開始運作,先邀請黃厚銘、吳嘉苓與張
茂桂協助擘畫方向,並參考美國與日本兩個重要社會學會的守則條文,提出第一份草案。
9 月起研擬小組陸續洽請專家協助提供修改意見,並經12 月社會學年會一場座談的熱
烈討論,會員就守則的權力運作、程序正當、研究自主、學術自由等多方激辯,咸認社
會學會的倫理守則不應具有過強的規範性格,而應在保護研究對象人權的前提下、同時
保護社會學研究者能開拓新議題、挖掘不公義。研擬小組因此著手大幅修改草案,朝向
增加權變彈性、尊重學術自由、容許研究自主的方向進行,謝國雄並慨允執筆守則中「運
用原則」的原始條文。

  歷時一年半的過程,研擬小組由衷體認台灣社會學者追求正義、從不自限的寬闊胸
懷,每一種研究取徑,都一樣值得尊敬,也共同構成台灣社會學的多樣面貌。一年半以
來經歷不同角度的意見、參與、討論與修訂,以及諸多衝突、緊張與挫折,最終這一份
由下而上凝聚社會學者共同想像的《臺灣社會學會研究倫理守則》之完成,確立臺灣社
會學會應該是學界同仁自主的專業學術團體,而不能是任何權力機構的代理人,臺灣社
會學會應該主動出擊因應學術研究趨勢的改變,而不能被動等待制度之扭曲及問題的降
臨。

  總計自2010 年7 月開始,前後11 個月之間,歷經六場內部討論、六場公開座談,
期間至少120 位學界同仁參與,尤其是各校教授社會學研究法之同仁幾乎都被要求具體
參與條文研修,全部草案終在2011 年6 月完成,經第28 屆臺灣社會學於9 月7 日之理
事會議小幅修正通過,12 月10 日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長陳東升公布施行。

  倫理守則研議期間,承蒙政大社會系、成大研究倫理辦公室、輔大社會系、台大社
會系、中山社會系、東海社會系等協助承辦各場討論及座談之會議行政,謹向各單位致
謝。本守則主要條文由熊瑞梅及蘇碩斌草擬,先後獲得陳東升、吳嘉苓、張茂桂、黃厚
銘、戴華、尤素芬、成令方、李錦旭、邱大昕、許甘霖、陳美華、游美惠、周桂田、張
恆豪、曾嬿芬、劉雅靈、謝國雄、關秉寅、顏厥安、藍佩嘉、曾柏文、翁裕峰、陳建州、
陳美華、楊靜利、鄭力軒、王崇名、林本炫、紀金山、陳家倫、蔡瑞明、劉正、邱文聰、
楊志新、蔡甫昌等社會學界內外同仁的寶貴意見及協助,以及《台灣社會學》執行編輯
謝麗玲的文字修潤,還有陳宣羽、劉純良、趙乃璋等幾位助理的細心整理及聯絡,謹此
致謝。
http://tsa.sinica.edu.tw/research_01.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