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觀人•判解集 N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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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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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證言權與傳聞法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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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選擇題】
A被以殺人罪起訴,審判中法院以B可能曾幫忙湮滅屍體傳喚B作證,試問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 B不得以概括拒絕之方式拒絕證言。
(B) 法官於訊問B前應告知其得拒絕證言。
(C) 若B之湮滅屍體行為至今已逾20年卻仍未起訴,則B不得拒絕證言。
(D) 若審判長駁回B行使拒絕證言權之聲請,但B仍保持緘默,則B於偵查中之陳
述仍不得做為證據。
答案:D
【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所定一定身分關係之拒絕證言權,祇須證人於作證
時,釋明其與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自訴人)具有此等關係,即得概括拒絕證言,不
問其證言內容是否涉及任何私密性,或有無致該當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虞。同
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則必先有具體問題之訊問或詰問,
始有證人如陳述證言,是否因揭露犯行自陷於罪,使自己或與其有前述一定身分關
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危險,從而證人必須接受訊問或詰問後,針對所問之個
別問題,逐一分別為主張,不得泛以陳述可能致其或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
或處罰為由,概括行使拒絕證言權,拒絕回答一切問題。證人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
回,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決定。證人
於審判中經依法許可拒絕證言,乃到庭後有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應認證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倘其拒絕證言經駁回者,即有陳述之義務,如仍不為陳述,
即屬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是以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否為證據,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三(第四款)定之。 法觀人•判解集 N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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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析】
一、證人之拒絕證言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刑訴法)承認三種不同之拒絕證言權:(一)身分關係之拒
絕證言權(刑訴法第180條),如父母子女間;(二)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刑
訴法第181條),如證人因證言而有可能致使自己受刑事訴追;(三)因公務或業務
關係之拒絕證言權(刑訴法第182條),如醫生就病人病情。
二、程序
(一) 告知義務:為免證人因不知得拒絕證言而無法行使該權利,刑訴法第186條規
定法官或檢察官對此有告知義務。若違反該告知義務,王兆鵬老師認為由於拒
絕證言權係屬證人之權利,非證人以外之當事人所得主張,違反之效果亦只對
證人生效,故違反告知義務之證人證詞,對於當事人仍具證據能力,實務最高
法院96年台上2091判決同此意旨,至於證據之證明力則由法院個案判斷之;惟
林俊益老師認為對於當事人本人之案件,仍應有適用刑訴法第158-4條,審酌
有無證據能力之必要。由於現行刑訴法第196-1條2項並無準用第186條2項,故
有認為警詢中即無告知義務問題,就此黃朝義老師認為,此屬立法疏漏,為免
侵害證人之不自證己罪,應將此特權提昇至憲法位階而司法警察亦不得豁免此
告知義務,若有違反則對證人來說,所得之不利陳述及衍生證據,均需排除證
據能力。
(二) 經檢察官或審判長許可。即證人釋明或具結後,應由檢察官之命令或審判長之
裁定許可或駁回。
三、限制
(一) 不得概括拒絕證言,而需逐項就各個問題表示拒絕與否。此為與被告之拒絕證
言權不同之處。如此方得兼顧證人權利、當事人利益與司法效率,實務亦同此
見解。
(二) 至於證人如在本案偵查程序或其他民、刑事案件中曾放棄權利而陳述,在本案
審判中仍得拒絕證言,否則即等同再強迫證人陳述,可能增強其受罰機會;且
證人在第二次作證中,亦可能因迷惑或激憤作出更不利之陳述。但無論如何,
若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所欲避免入罪的對象,業已因犯罪而經法院判決有罪或無
罪確定,則無可能增加其入罪的風險,從而無本款拒絕權之適用,本判決同此
見解。另外在證人之犯罪行為時效完成、經大赦或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亦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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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而本判決進一步認為,證人之拒絕證言經審判長駁回者,即有陳述之義務,若
其不陳述,法院仍可依法認定其審判外陳述有傳聞例外容許之規定適用。
【關鍵字】
拒絕證言權、不自證己罪、告知義務、證據能力。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9-2、159-3、159-5、181、186、196-1條。
【參考文獻】
1. 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刑事訴訟法(下)》,2012年,頁343-351。
2.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2010年9月,6版,頁537-541。
3. 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2011年,頁527-535。
4. 黃朝義,《刑事訴訟法》,2013年4月,3版,頁424-432。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401080_%E6%8B%92%E7%B5%95%E8%AD%89%E8%A8%80%E6%AC%8A%E8%88%87%E5%82%B3%E8%81%9E%E6%B3%95%E5%89%8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