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31 講 - 監察院的意義與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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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講 - 監察院的意義與組織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監察權的思想淵源
二、監察委員提名制度的演變
三、考試院與人事行政局間之關係

貳、講次內容:
一、我國實施五權憲法異於西方民主國家的三權憲法,最重要的差別乃在於我國特別強調監察權,由憲法第九章的「監察」總共規定多達十七條,僅次於「總統」章節,由此可見我國憲法對監察權的重視。
二、我國古代監察制度即分成兩種體系發展:一是針對皇帝施政及德行的「給諫制度」;另一則是監督百官的「御史制度」
三、孫中山先生主張監察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二:(1)比較研究外國民主政治制度後的創見(2)對於古代監察制度價值與理想性的肯定。
四、憲法第91條規定,監察委員的產生採間接選舉制度由省(市)議會,名額為每省五人,每直轄市二人,蒙古、西藏及僑民各八人。此種制度的設計,除了希望監委具有民意基礎外,同時以監委係由各地方的最高民意機關(如省議會)選出,亦可收到廣徵民瘼以及不至於國家在政事方面會有「重中央而輕地方」之弊。
五、民國80年修憲,雖然維持間接選舉為原則,但監委產生來源為台灣省議會及北高兩市議會,此外尚有新創的由政黨比例代表產生兩名代表僑民及五名代表不分區之監委。然卻於隔年遭到廢棄,成為我國憲法史上的「標準具文」條款。
六.民國81修憲,將監委名額定為二十九名,其中包括院長及副院長,由總統提名,交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民國八十九年再次修憲,將監察委員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
七、依憲法第103條規定,監委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所謂的公職須採廣義解釋,除中央及政府的職位不論外,且及於其他各級民意機關的民意代表在內。避免監委具備這種資格會與監督官署產生不必要的職權濫用之虞。
八、憲法本文原本在第101條監察委員之言論免責權與第102條之非經監察院同意,不得拘禁或逮捕的規定,惟修憲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之身分,而係準司法人員,致使此兩項權力已被暫停適用。
九、憲法規定監察院設置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另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亦規定,對監委的資格除需年滿三十五歲外,並需具有下列的資格:
ぇ1.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え2.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ぉ3.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お4.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か5.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が6.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上述監委資格的限制要件始於民國81年11月,修訂監察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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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講 - 監察院的意義與組織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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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題

1.我國古代監察制度即分成兩種體系發展:一是針對皇帝施政及德行的「給諫制度」;另一則是監督百官的「御史制度」
(  )1. 是
(  )2. 否

2.民國80年的修憲,監察委員雖然維持間接選舉為原則,但規定台灣省議會選出監委二十五名,北高兩市議會選出各十名,以及新創的由政黨比例代表產生兩名代表僑民及五名代表不分區之監委。
(  )1. 是
(  )2. 否

3.憲法第103條規定,監委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  )1. 是
(  )2. 否

二、單選題

1.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我國實施五權憲法異於西方民主國家的三權憲法,最重要的差別乃在於我國特別強調監察權。
(  )2. 孫中山先生當初認為監察權應採委員制。
(  )3. 憲法本文規定,監察委員由各省、地方及海外僑民選出兩人,由國民大會議決。

2.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 民國80年的修憲,雖然維持間接選舉為原則,但監委產生來源為台灣省議會及北高兩市議會,此外尚有新創的由政黨比例代表產生兩名代表僑民及五名代表不分區之監委。然卻於隔年遭到廢棄,成為我國憲法史上的「標準具文」條款。
(  )2. 民國81年修憲,此次修憲將監委名額定為二十九名,其中包括院長及副院長,由總統提名。此後,即形成定制。
(  )3. 民國86年修憲:將監察委員同意權交由國民大會行使。

3.下列敘述何者非監察委員的資格要件?
(  )1. 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  )2. 任簡任司法官五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  )3. 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三、簡答題

1.試簡述說明孫中山先生主張監察的制度為何?
【答】孫中山先生主張的理由主要有二:
(1)比較研究外國民主政治制度後的創見。
(2)對於古代監察制度價值與理想性的肯定。

2.試簡述說明現行監察委員產生的人數及產生程序為何?
【答】憲法規定監察院設置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包括正副院長,由總統提命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3.試簡述說明監察委員是否擁有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
【答】憲法本文原本在第101條監察委員之言論免責權與第102條之非經監察院同意,不得拘禁或逮捕的規定,惟修憲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之身分,而係準司法人員,致使此兩項權力已被憲法增修條文暫停適用。

陳新民老師提供           



解答

一、是非題

1.我國古代監察制度即分成兩種體系發展:一是針對皇帝施政及德行的「給諫制度」;另一則是監督百官的「御史制度」
1. 是

2.民國80年的修憲,監察委員雖然維持間接選舉為原則,但規定台灣省議會選出監委二十五名,北高兩市議會選出各十名,以及新創的由政黨比例代表產生兩名代表僑民及五名代表不分區之監委。
1. 是

3.憲法第103條規定,監委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2. 否

二、單選題

1.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我國實施五權憲法異於西方民主國家的三權憲法,最重要的差別乃在於我國特別強調監察權。

2.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3. 民國86年修憲:將監察委員同意權交由國民大會行使。

3.下列敘述何者非監察委員的資格要件?
2. 任簡任司法官五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