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27 講 -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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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講 - 法官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憲法本文關於法官之規定
二、司法獨立的意義
三、法官審判的依據
四、法官的身分保障

貳、講次內容:
一、司法獨立,係指法官審判完全依據一己的良知與對法令的理解而為裁判,不受任何指令的拘束。因此,憲法以第80條及第81條此兩項條文分別保障法官職務運作的原則(司法獨立),以及法官的身分保障問題。
二、我國司法實務上曾經實施「判決審閱制度」,後來引起各方指責,已經遭到廢除,只保留了後補法官獨任審判的送閱制度,以保障法官獨立審判。
三、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係指法官的「政治中立」而言。此與法官的「不受任何干涉」所指狹義的「獨立性」,共同構成廣義的「司法獨立」之概念。另外,此所謂黨派係指政黨而言,除法官在行使職權時,不得因當事人的黨派隸屬、政黨觀念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亦不能以任何黨派的政見作為考慮的因素在內。法官法也明定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加入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已加入者必須退出。
四、關於法官直接適用憲法的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確認各級法院都有權對所適用的法律「確信」有違憲之虞,且對判決有重大影響時,得停止訴訟程序,並提起大法官解釋。因此,法官雖沒有拒絕適用一個自認有違憲之虞法律的義務,但依此號解釋,已經有了一個讓法官解除「違憲之惑」的釋憲管道。大法官在釋字第572號解釋對確信違憲要件做出補充。
五、關於法官適用行政命令的問題: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30號解釋已經確認了司法院對審理事項有全部發布規則,且就審理程序有關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等規定,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資料等作為司法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一改釋字第137號及216號之意見。
六、法官的身分保障,包括各級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惟大法官、檢察官及軍法官是否亦屬於憲法第80、81條所明示的法官,則分述如下:
(一)大法官的部分
1.傳統見解:憲法第79條2項雖未明白規定大法官的終身職,且大法官的任務為行使憲法解釋權,和一般法官的審判權有所不同。另外,我國並未採取類似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終身制,其目的是在使大法官的人選有輪替性,讓釋憲機關獲得新血。並藉著提名同意的過程,亦可使釋憲人選獲得民意的支持。因此,大法官的任期制沒有適用憲法第81條之餘地。
2.現行實務: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以及第601號解釋,以「功能論」認為其所獨立行使之職權,都是憲法明文所規定的「司法核心範圍」之事項,故實務上已將大法官列入憲法法官之中。
(二)檢察官的部分:依法院組織法第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因此檢察官與法官被同稱為司法官。但依司法院釋字第13號及第530號解釋都認為並非憲法之法官。
(三)軍法官的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6號及第704號解釋,雖未明白承認軍法官為憲法上之法官,但其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已拉近軍法官的角色惟隨著民國102年軍事審判法的大幅修正,已正式確認軍法官非憲法之法官。
七、關於法官自治的問題,此類似「大學自治」的理念,其目的在避免司法行政事務「可能」帶來妨害司法獨立的干擾因素,有助於司法獨立的落實。但是,法官自治會導致法官過度「泛政治化」,所以,應將行政事務交由院長綜理,而法官會議宜應按事務之特性,由各不同委員會分工以達成法官自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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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講 - 法官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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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題

1.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確認各級法院都有權對所適用的法律「確信」有違憲之虞,且對判決有重大影響時,得停止訴訟程序,並提起大法官解釋。因此,法官雖沒有拒絕適用有違憲之虞的法律,但依此號解釋,已經有了一個讓法官解除「違憲之惑」的釋憲管道。
(  )1. 是
(  )2. 否

2.法官自治是指法院的一切行政事務之決策亦操縱在法官之手,這種類似「大學自治」的理念,著眼於法官是法院組織的一員,若能讓法官參與決定,當有助於維護法官獨立審判的工作環境。
(  )1. 是
(  )2. 否

3.我國承認判例具有拘束力的法源基礎,對於違背判例的判決,實務上也認為屬於可提起第三審上訴的違法判決。這種由最高法院決定判例,對法官加以拘束,顯然已對法官加諸憲法第80條所無之限制並無違憲之虞。
(  )1. 是
(  )2. 否

二、單選題

1.下列何者非憲法本文規定的法官?
(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  )2. 行政法院評事
(  )3. 檢察官

2.我國大法官的任期究竟採行何種制度?
(  )1. 終身保障制
(  )2. 連任保障制
(  )3. 任期保障制

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民國九十四增修條文中,規定現任七位大法官任期設為八年,得連任一屆,因此大法官即憲法第80條所稱的法官。
(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以及第601號解釋,以「功能論」認為大法官所獨立行使之職權,是「司法核心範圍」事項,故已將大法官列入憲法法官之中。
(  )3. 我國憲法第79條2項雖未明白規定大法官的終身職,留諸立法院以法律定之,但是大法官的任務為行使憲法解釋權,和一般法官的審判權相似。

三、簡答題

1.試簡述說明學理上法官身分取得的方式為何及我國所採取的方式又為何?
【答】選舉、任命或考試之方式,然而我國亦可由考試及格之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以轉任之方式擔任外,教職若干年,且有任用資格者,也可以任用之。

2.目前是否仍有「判決送閱制度」?
【答】只保留了後補法官獨任審判的送閱制度,其餘皆無以保障法官獨立審判

3.試簡述說明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意為何?
【答】法官須「超出黨派」係指法官的「政治中立」而言。此與法官的「不受任何干涉」所指狹義的「獨立性」,共同構成廣義的「司法獨立」之概念。另外,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所謂黨派係指政黨而言,亦即法官在行使職權,不得對當事人或系爭案件因當事人的黨派隸屬、政黨觀念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陳新民老師提供           



解答

一、是非題

1.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確認各級法院都有權對所適用的法律「確信」有違憲之虞,且對判決有重大影響時,得停止訴訟程序,並提起大法官解釋。因此,法官雖沒有拒絕適用有違憲之虞的法律,但依此號解釋,已經有了一個讓法官解除「違憲之惑」的釋憲管道。
1. 是

2.法官自治是指法院的一切行政事務之決策亦操縱在法官之手,這種類似「大學自治」的理念,著眼於法官是法院組織的一員,若能讓法官參與決定,當有助於維護法官獨立審判的工作環境。
1. 是

3.我國承認判例具有拘束力的法源基礎,對於違背判例的判決,實務上也認為屬於可提起第三審上訴的違法判決。這種由最高法院決定判例,對法官加以拘束,顯然已對法官加諸憲法第80條所無之限制並無違憲之虞。
2. 否

二、單選題

1.下列何者非憲法本文規定的法官?
3. 檢察官

2.我國大法官的任期究竟採行何種制度?
3. 任期保障制

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以及第601號解釋,以「功能論」認為大法官所獨立行使之職權,是「司法核心範圍」事項,故已將大法官列入憲法法官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