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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時相關書面資料應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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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35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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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0:19
60.248.1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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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0日週三 時間﹕7:46 AM
保險相關書面資料 應親自簽名
近日發生多起社會新聞,疑似與保險金相關,再次提醒同仁注意要保文件之簽署等問題。
1.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
(
係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應分別於要保書上親自簽名。
2.
投保傷害險時,被保險人若已成年
(
滿
20
歳
)
,要
/
被保險人最好為同一人,若要由第三人為要保人,要
/
被保險人之關係最好以父母
/
子女
/
配偶為原則。
3.
金融轉帳授權書及信用卡授權書應由授權人親自簽名。
4.
保單簽收回條─壽險類保單由業務員轉交時,需請要保人簽名後交回保代。
5.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切勿圖一時便利而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代行簽名,除將遭受懲處外,若有保險理賠情事時,易產生爭議,造成自身之困擾,還會觸犯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6.
業務員應於要保書及業務員報告書上親自簽名,並填寫業務員登錄字號
(ID)
。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時相關書面資料應親自簽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親自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欄位簽名,勿假手他人,以確保自身權益。金管會指出,為防範道德性風險,
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實務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依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所投保之保險中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為無效。金管會表示,實務上
保戶需簽署的書面文件有要保書、金融機構轉帳授權書(含信用卡)、保單簽收回條、保單貸款申請書(如有申請)等,保戶應確實逐一檢視內容確認後再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
金管會並呼籲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勿圖一時便利而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代行簽名,如經查獲屬實,所屬公司依據本會所核復業務員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時之統一懲處標準,將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之處分。
凶案追緝令/殺妹割頭 檢:陳佳富可能只是「一顆棋子」
記者葉志堅/專題報導
醃漬女頭顱分屍案案情疑點重重,雖然種種跡象都指向被害女子二哥陳佳富
可能為詐領高額保險金而謀財害命殺死自己的親妹妹
;但有檢察官卻私下指出,從目前媒體報導的案情發展看來,陳佳富獨自犯案的可能性恐怕不高,綜觀目前所有被披露的事證,陳佳富很可能其實只是「一顆棋子」,背後還有下指導棋的人在「操盤」。
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表示,雖然她並沒有參與該起案件的偵辦,因此對相關事證並沒有通盤瞭解;但根據過去偵辦重大刑案的經驗來看,如果將陳佳富列為犯案主謀凶嫌實在太不合理。
她指出,光憑兩點就很難讓人相信陳佳富是犯案主嫌,而且還是一人犯案;第一,陳佳富的經濟並不寬裕,但為何會在妹妹消失、遇害前有錢可以迎娶中國籍配偶,而且就算要投保也必須給付保險金額,他又如何能以他微薄的收入同時娶妻、付保費,還有養妹妹和媽媽;第二,如果一個人既然已經敢殺人,而且還可以冷血的將其分屍,並將頭顱砍下用鹽醃漬,如果不是精神異常對週遭事物「無感」,就是計畫周詳或極度窮凶極惡之徒,無論哪一種都不可能一見到刑警就嚇到「腿軟」,還要「拖著」帶回警局。
因此,根據她過去偵辦重大刑案的經驗,如果詐領保險金的動機成立的話,那陳婉婷的分屍命案,很可能就像過去其他犯罪集團幫遊民保巨額保險金,然後再致其死傷以獲得理賠金額一樣;陳佳富應該只是整個共犯結構的一份子,或者,根本就是整個犯罪集團的一顆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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