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時相關書面資料應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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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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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0日週三 時間﹕7:46 AM
保險相關書面資料 應親自簽名

近日發生多起社會新聞,疑似與保險金相關,再次提醒同仁注意要保文件之簽署等問題。
1.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係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應分別於要保書上親自簽名。
2.投保傷害險時,被保險人若已成年(滿20),要/被保險人最好為同一人,若要由第三人為要保人,要/被保險人之關係最好以父母/子女/配偶為原則。
3.金融轉帳授權書及信用卡授權書應由授權人親自簽名。
4.保單簽收回條─壽險類保單由業務員轉交時,需請要保人簽名後交回保代。
5.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切勿圖一時便利而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代行簽名,除將遭受懲處外,若有保險理賠情事時,易產生爭議,造成自身之困擾,還會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6.業務員應於要保書及業務員報告書上親自簽名,並填寫業務員登錄字號(ID)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時相關書面資料應親自簽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親自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欄位簽名,勿假手他人,以確保自身權益。金管會指出,為防範道德性風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實務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依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所投保之保險中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為無效。金管會表示,實務上保戶需簽署的書面文件有要保書、金融機構轉帳授權書(含信用卡)、保單簽收回條、保單貸款申請書(如有申請)等,保戶應確實逐一檢視內容確認後再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金管會並呼籲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勿圖一時便利而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代行簽名,如經查獲屬實,所屬公司依據本會所核復業務員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時之統一懲處標準,將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之處分。


凶案追緝令/殺妹割頭 檢:陳佳富可能只是「一顆棋子」

記者葉志堅/專題報導
醃漬女頭顱分屍案案情疑點重重,雖然種種跡象都指向被害女子二哥陳佳富可能為詐領高額保險金而謀財害命殺死自己的親妹妹;但有檢察官卻私下指出,從目前媒體報導的案情發展看來,陳佳富獨自犯案的可能性恐怕不高,綜觀目前所有被披露的事證,陳佳富很可能其實只是「一顆棋子」,背後還有下指導棋的人在「操盤」。
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表示,雖然她並沒有參與該起案件的偵辦,因此對相關事證並沒有通盤瞭解;但根據過去偵辦重大刑案的經驗來看,如果將陳佳富列為犯案主謀凶嫌實在太不合理。
她指出,光憑兩點就很難讓人相信陳佳富是犯案主嫌,而且還是一人犯案;第一,陳佳富的經濟並不寬裕,但為何會在妹妹消失、遇害前有錢可以迎娶中國籍配偶,而且就算要投保也必須給付保險金額,他又如何能以他微薄的收入同時娶妻、付保費,還有養妹妹和媽媽;第二,如果一個人既然已經敢殺人,而且還可以冷血的將其分屍,並將頭顱砍下用鹽醃漬,如果不是精神異常對週遭事物「無感」,就是計畫周詳或極度窮凶極惡之徒,無論哪一種都不可能一見到刑警就嚇到「腿軟」,還要「拖著」帶回警局。
因此,根據她過去偵辦重大刑案的經驗,如果詐領保險金的動機成立的話,那陳婉婷的分屍命案,很可能就像過去其他犯罪集團幫遊民保巨額保險金,然後再致其死傷以獲得理賠金額一樣;陳佳富應該只是整個共犯結構的一份子,或者,根本就是整個犯罪集團的一顆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