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21 講 - 總統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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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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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講 - 總統的產生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總統選舉的方式與過程
二、總統的罷免及彈劾
三、總統的繼任與代行

貳、講次內容:
一、我國憲法原始制度中就總統選舉係採間接選舉,依憲法第27條規定,原由國民大會選舉罷免之。然其程序採國大代表一百人以上連署及「絕對多數」當選制。
二、民國81年5月修憲後,決定總統的選舉改為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整體總統選舉制度也有重要修正,包括增列總統被選舉人之消極資格、新增採行政黨推薦或選民連署、當選採行相對多數當選制。
三、憲法原始制度中,總統罷免權,由國民大會行使之。對於就任未滿十二個月的總統不得聲請罷免。罷免的程序分別依罷免案係由國大代表或監察院發動,而有不同之程序:
四、民國89年修憲後,總統的罷免需經立委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五、彈劾總統部分,憲法本文的總統彈劾權設計由監察委員審查及決議後,向國民大會提出之,民國86年修憲後,將此權力移往立法院,並將彈劾事由限於犯內亂罪及外患罪,以立委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同意為決議,並經國大代表三分之二同意通過後,總統即解職。
六、民國89年修憲後,立法院發動彈劾的人數門檻不變,但是刪除被彈劾人必須限於內亂及外患罪的條款。同時通過彈劾案後,還需召集任務型國大來議決,並以超過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為彈劾案通過之要件。民國94年修憲,由於國民大會已凍結,故立法院通過彈劾案後,改移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
七、憲法第49條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此所謂總統繼任乃指總統因死亡、辭職或罷免等情形而使總統職位空缺而言。因此,即可由副總統來「承繼」其職位也。故副總統繼任總統的職位至其任職屆滿為止。
八、我國憲法關於代行制度可分為由副總統代行總統職務,以及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務兩種。
九、憲法第49條規定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所謂因故不能視事,乃總統基於任何理由而不能行使其職權之謂。總統可能基於健康理由,或政治理由而不能或不願執行職務。
十、行政院長的代行職務的情形有三:1.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2.總統、副總統皆因故不能視事時。3.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等三種情形。行政院長代行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