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講 - 總統制度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總統制度的類型
二、我國憲法的總統制度
三、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的規定
貳、講次內容:
一、總統一詞為國家元首之代名詞,以總統擔負政治責任的程度,可以區分為實權總統制、虛位總統制及部分實權總統制。
二、實權總統制,指總統完全負起實際政治責任的總統制,又稱為「總統制之總統」,其不只是國家象徵性的元首,而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在實行實權總統制的國家最典型的是美國。
三、實權總統制的特點:
將行政權力與元首的職位集中在同一人身上,極容易滿足許多具有政治雄心之政治人士的權力慾望。因此權力制衡制度有絕對重要性。
四、虛位總統制是實施內閣制國家的總統制度。其地位為國家象徵性的元首代表國家,但不負責政治決策。國家政治實施責任政治,由獲得國會同意的政府及國會共同負責,形成行政權和立法權合一的制度。
五、虛位總統制下總統任務(例如公布法令、行使特赦、接待外交使節……)多屬於儀式性;發布法律及其他命令,皆須經過行政權首長(總理與部長)之副署。總統既然平日不負政治實權,自然可超然於政治漩渦之外,可作為國家團結的精神象徵。
六、虛位總統制度的優點在於:
減緩國內政局的動盪,國家決策透過國會之討論,非由總統來決定,當行政權及立法權不能一致時,可透過倒閣或解散國會來徵詢民意。此外虛位總統制度國家特別重視國會運作,不易形成獨裁統治。
七、部分實權總統制:部分實權總統制又稱為「半總統制」,這是結合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特點組合而成。這種制度的總統大多透過選民直選產生,使得擔任國家元首的總統具有民意基礎部分實權總統制又稱為「半總統制」,這是結合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特點組合而成。
八、目前在我國朝野習稱我國為「雙首長制」,謂總統與行政院長各兼掌一部分行政權,是為「雙首長」。我國總統只掌有國軍、外交高層人士的任命權,透過個人人事權影響,並非藉政策形成體制。從而「雙首長」之名稱是否能在我國援用,有待商榷。
九、我國行政院長一向自認為「總統幕僚長」,而非「國家行政首長」者。理論上依雙首長制之精神,一旦國會多數黨與總統並非同黨時,則由反對黨組閣,改行內閣制,在我國憲政上也均未獲得落實。
十、我國憲法本文設計承繼了德國威瑪憲法的精神,總統並非全然的虛位元首,仍享有部分實權,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實施與修正,賦予總統調整人事、組織及處理有關動員戡亂方針之權力,此時已經偏向實權總統制。
十一、增修條文透過人事同意權的增加、人事副署權的轉換、引進立法院倒閣權及行政院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等制度改變,其實又軟化了我國憲法倒向「實權總統制」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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