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17 講 - 遺囑之方式與遺囑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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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講 - 遺囑之方式與遺囑之撤回


  
講次摘要
遺囑係遺囑人為使其死亡後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依法定方式所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立遺囑為身分行為,故立遺囑人有特別遺囑能力始可,即無行為能力人及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不得立遺囑。

遺囑之方式分為普通方式與特別方式。前者係在正常狀態下隨時能立之遺囑,此有自書遺囑、公証遺囑、密封遺囑及代筆遺囑;後者係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急迫之情形所立之遺囑,此有口授遺囑之口授筆記與口授錄音二種。口授遺囑因方式簡單,應有存續期間與遺囑之認定程序,否則不發生效力。多數遺囑,除自書遺囑不外,應有見証人在旁監督,見証人之資格分為絕對缺格與相對缺格。前者為在任何遺囑均不能為見証人,如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後者為對特定遺囑受限制,而不能為見証人,但其他遺囑則不受限制,例如繼承人或其配偶等。

遺囑人得隨時撤回其遺囑之一部或全部,但應依遺囑之方式為之。惟撤銷之遺囑方式,不一定與先前之遺囑方式相同。遺囑撤回之方式分為明示撤回與法定撤回兩種。遺囑人以遺囑方式明白表示撤回前一遺囑時,稱為明示撤回遺囑。所稱法定撤回遺囑者,依民法之規定,有三種情形:其一,前後遺囑發生牴觸,其牴觸部分視為撤回。此前後遺囑之發生牴觸,不問出於遺囑人之故意或疏忽,均視回撤回。其二,遺囑與遺囑人之行為發生牴觸者,其牴觸部分視為撤回。其遺囑人之行為是否出於故意,並非所問。其三,遺囑之廢棄,即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時,其遺囑視為撤回。但此法定撤回,如非出於遺囑人之故意,不應使其撤回,但利害關係人應証明遺囑之內容。遺囑經撤回後,有時探求遺囑人之意思,有時被撤銷之遺囑有復活之可能。


戴東雄教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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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講 - 遺囑之方式與遺囑之撤回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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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題

1.遺囑為被繼承人最後之意思表示,為恐遺囑於遺囑人死亡而發生效力時,死無對証,特重視其方式。如違反該方式時,利害關係人得撤銷之。

(  )1. 是  
(  )2. 否  

2.我國繼承編於民國19年制定時,有關口授遺囑有口授筆記與口授錄音遺囑兩種。

(  )1. 是  
(  )2. 否  

3.年滿15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必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單獨得立遺囑。

(  )1. 是  
(  )2. 否  

4.我國民法上之自書遺囑,親自以電腦打字以代自己書寫,不能有效成立遺囑。

(  )1. 是  
(  )2. 否  

5.公証遺囑上,為公証之公証人之配偶不得為見証人。
(  )1. 是  
(  )2. 否  

二、選擇題

1.我國民法上之那一種普通方式之遺囑,其証據力最為薄弱
(  )1. 自書遺囑  
(  )2. 密封遺囑  
(  )3. 公証遺囑


2.我國民法上之那一種遺囑方式,不必有見証人在場  
(  )1. 公証遺囑  
(  )2. 口授筆記遺囑  
(  )3. 自書遺囑


3.下列何人在立民法之遺囑時,有見証人之資格
(  )1. 繼承人之孫女

(  )2. 受遺贈人之兄長  
(  )3. 公証人之受僱人


4.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多久而失其效力。

(  )1. 一個月  
(  )2. 六個月  
(  )3. 三個月  

5.依民法之規定,口授遺囑之認定程序,應於遺囑人死亡後多久為之。

(  )1. 一個月

(  )2. 三個月  
(  )3. 二個月  
  
戴東雄教授提供            
  
  
  
解答

一、是非題

1.遺囑為被繼承人最後之意思表示,為恐遺囑於遺囑人死亡而發生效力時,死無對証,特重視其方式。如違反該方式時,利害關係人得撤銷之。

  
2. 否  

2.我國繼承編於民國19年制定時,有關口授遺囑有口授筆記與口授錄音遺囑兩種。

  
2. 否  

3.年滿15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必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單獨得立遺囑。

  
2. 否  

4.我國民法上之自書遺囑,親自以電腦打字以代自己書寫,不能有效成立遺囑。

1. 是  
  

5.公証遺囑上,為公証之公証人之配偶不得為見証人。
1. 是  
  

二、選擇題

1.我國民法上之那一種普通方式之遺囑,其証據力最為薄弱
1. 自書遺囑  
  
  

2.我國民法上之那一種遺囑方式,不必有見証人在場  
  
  
3. 自書遺囑


3.下列何人在立民法之遺囑時,有見証人之資格
  
2. 受遺贈人之兄長  
  

4.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多久而失其效力。

  
  
3. 三個月  

5.依民法之規定,口授遺囑之認定程序,應於遺囑人死亡後多久為之。

  
2. 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