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12 講 - 代位繼承與繼承權喪失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4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4-5-28 17:48 
61.64.150.56
分享  私人訊息  頂部
第 12 講 - 代位繼承與繼承權喪失


  
講次摘要
代位繼承又稱為代襲繼承,即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於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一人或數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親等較遠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代位繼承之發生僅在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之親屬間,即被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均須具備直系血親之關係,被繼承人與被代位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與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與代位繼承人,此三方面必須具備直系血親之關係。又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親等較遠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再發生代位繼承,而是依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之規定,依固有繼承地位,按人數平均繼承。至於代位繼承之原因有繼承開始前之死亡與繼承權之喪失。如相互有繼承關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間之二人同時遇難,而不知何人先死時,依同時死亡不具備同時存在之繼承法理,親等較遠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仍能代位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
其次,繼承權喪失原因,依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之規定,也有可能於繼承開始後喪失繼承權,此時在解釋上亦應溯及至繼承開始喪失繼承權,而讓其代位繼承。

繼承權之喪失事由乃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應繼人有不法之犯罪行為或重大不道德行為,或就被繼承人遺囑行為有不正行為,或就遺囑本身有偽造、變造、湮滅等行為時,法律予以剝奪其繼承權之資格(民1145條第一項)。此繼承權之喪失,依其事由之輕重,可分為當然喪失繼承權與表示喪失繼承權。當然喪失繼承權乃事由一發生,不待法院之宣告,即喪失繼承權。表示喪失繼承權乃事由一發生,尚未喪失繼承權,應由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時,始喪失繼承權。又當然喪失繼承權,又依其能否於事後之宥恕,而分為絕對喪失事由與相對喪失之事由(民1145條第二項)。絕對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為第1145條之第一款,即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相對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為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此三款均為妨害被繼承人立繼承遺囑之自由或偽造、變造、湮滅繼承遺囑,而妨礙遺囑之真實性。此三款事由,其事態比較不嚴重,故繼承權喪失後,尚得由被繼承人的宥恕而回復繼承的地位(民1145條第二項)。表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為同條第五款,即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此事由在法條上是否於事後由被繼承人宥恕而回復繼承地位,並無明文,但依論理解釋,相對喪失繼承權之事由,較表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嚴重,而此嚴重之事由既然能宥恕時,較輕之事由,理當能宥恕。


戴東雄教授提供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4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4-5-28 17:48 
61.64.150.56
第 12 講 - 代位繼承與繼承權喪失 評量題目
友善列印

一、是非題

1.我國民法上之代位繼承,僅存在於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之親屬間,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間無代位繼承。

(  )1. 是  
(  )2. 否  

2.民法第1140條之代位繼承,其代位繼承之要件是被繼承人與被代位繼承人須有直系血親之關係,被代位繼承人與代位繼承人也要直系血親之關係。

(  )1. 是  
(  )2. 否  

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丙男與丁女。丁女已婚,與其夫生下戊男與己女,丙男亦已婚,與其妻生下庚男。丁女先於甲男死亡,而丙男偽造甲男之繼承遺囑,但為乙女識破。甲男死亡時,由戊男與己女代位繼承丁女之應繼分,由庚男代位繼承丙男之應繼分。

(  )1. 是  
(  )2. 否  

4.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當然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均能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其繼承權。

(  )1. 是  
(  )2. 否  

5.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表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得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地位。

(  )1. 是  
(  )2. 否  

二、選擇題

1.甲為被繼承人,有配偶乙及子女丙與丁,丙又有子女A、B、C三人,丁也有子女 D、E二人.丙先於甲死亡,丁對乙為重大侮辱,而被甲認為不孝,而聲明不得繼承其財產。甲死亡而留下360萬元時,D可得之應繼分是

(  )1. 60萬元  
(  )2. 無應繼分  
(  )3. 90萬元  

2.甲為被繼承人,有子女丙與丁,丙又有子女A、B二人,丁也有子女C、D、E三人。丙與丁共同偽造甲之繼承遺囑,但被乙識破。甲死亡時,留下遺產600萬元時,A之應繼分是

(  )1. 120萬元  
(  )2. 150萬元  
(  )3. 300萬元


3.依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之規定,繼承人隱匿繼承遺囑之行為係
(  )1. 絕對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  )2. 相對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  )3. 表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4.依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之規定,表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為
(  )1. 故意殺害應繼人致死  
(  )2. 脅迫被繼承人撤銷其繼承遺囑  
(  )3. 重大虐待被繼承人而被繼承人聲明其不得為其繼承人


5.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一子丙,丙子與丁女結婚後生一子己與一女戊。甲與丙一日出國考察,飛機失事,不知甲、丙誰先死。死亡時甲留下財產240萬元時,依同時死亡不具備同時存在之繼承法理,甲之240萬元遺產,己男之應繼分可得

(  )1. 60萬元  
(  )2. 40萬  
(  )3. 無應繼分  
  
戴東雄教授提供            
  
  
  
解答

一、是非題

1.我國民法上之代位繼承,僅存在於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之親屬間,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間無代位繼承。

1. 是  
  

2.民法第1140條之代位繼承,其代位繼承之要件是被繼承人與被代位繼承人須有直系血親之關係,被代位繼承人與代位繼承人也要直系血親之關係。

  
2. 否  

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丙男與丁女。丁女已婚,與其夫生下戊男與己女,丙男亦已婚,與其妻生下庚男。丁女先於甲男死亡,而丙男偽造甲男之繼承遺囑,但為乙女識破。甲男死亡時,由戊男與己女代位繼承丁女之應繼分,由庚男代位繼承丙男之應繼分。

  
2. 否  

4.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當然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均能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其繼承權。

  
2. 否  

5.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表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得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地位。

1. 是  
  

二、選擇題

1.甲為被繼承人,有配偶乙及子女丙與丁,丙又有子女A、B、C三人,丁也有子女 D、E二人.丙先於甲死亡,丁對乙為重大侮辱,而被甲認為不孝,而聲明不得繼承其財產。甲死亡而留下360萬元時,D可得之應繼分是

  
2. 無應繼分  
  

2.甲為被繼承人,有子女丙與丁,丙又有子女A、B二人,丁也有子女C、D、E三人。丙與丁共同偽造甲之繼承遺囑,但被乙識破。甲死亡時,留下遺產600萬元時,A之應繼分是

1. 120萬元  
  
  

3.依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之規定,繼承人隱匿繼承遺囑之行為係
  
2. 相對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4.依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之規定,表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為
  
  
3. 重大虐待被繼承人而被繼承人聲明其不得為其繼承人


5.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一子丙,丙子與丁女結婚後生一子己與一女戊。甲與丙一日出國考察,飛機失事,不知甲、丙誰先死。死亡時甲留下財產240萬元時,依同時死亡不具備同時存在之繼承法理,甲之240萬元遺產,己男之應繼分可得

1. 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