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11 講 - 繼承法之立法原則與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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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講 - 繼承法之立法原則與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講次摘要
我國傳統社會係男性為中心之宗族社會,宗族社會重視宗法與香火繼承,此為身分繼承。至於財產方面,無私有財產,而屬於家長與家屬公同共有,只有家財之分析,而無財產之繼承。

民國19年制定繼承編時,其受近代歐陸法獨立人格觀念與私有財產制之影響,以財產繼承為主,而廢除身分繼承。在法定繼承人之種類、順序及應繼分上,男女立於完全平等,尤其配偶之繼承權與應繼分受到格外保護。我國繼承法採當然繼承主義與概括繼承主義。被繼承人一死亡,不待繼承人之表示,立即發生繼承之效力,且繼承被繼承人留下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但有專屬於被繼承人者,不在此限。又為避免父債子還,特設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期能免除被繼承人債務之清償。

繼承編於民國74年、97年與98年修正三次。74年之修正,養子女之應繼分原為親生子女之1/2,此規定被刪除,又廢除指定繼承人。口授遺囑增設錄音遺囑之規定。97年之修正,增設法定限定繼承人,即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遺產所得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留下之繼承債務。因此法定限定繼承與意定限定繼承並列。民國98年之修法上,改為全面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一開始,所有繼承人僅以遺產所得為限,負繼承債務之清償責任。

我國繼承法之繼承人以自然人為限,胎兒也有繼承權。繼承人分為法定繼承人與代位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血親繼承人有先後之順序,先順序排除後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也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配偶則為當然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係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親等較遠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應繼分係指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各人應得遺產之比例。應繼分可分為指定應繼分與法定應繼分。指定應繼分係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各繼承人應繼承之數額,但不得侵害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法定應繼分乃依法律所規定各繼承人應得遺產之數額。血親繼承人依順序共同繼承而無配偶時,依人數平均繼承(民1141條)。如血親繼承人與配偶共同繼承,而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者,依人數平均繼承。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獨得遺產之1/2,其餘1/2由共同繼承之血親繼承人依人數平均繼承。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可獨得遺產之2/3,其餘1/3由共同繼承之血親繼承人,依人數平均繼承。至於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乃從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依人數平均繼承。


戴東雄教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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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講 - 繼承法之立法原則與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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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題

1.我國傳統社會之繼承法僅有身分繼承,而無財產繼承。
(  )1. 是  
(  )2. 否  

2.民國19年制定之繼承編有關傳統社會立嗣的規定,已完全根除。
(  )1. 是  
(  )2. 否  

3.民國74年6 月5 日修正繼承編時,養子女之應繼分修改成與親生子女之應繼分完全相同。

(  )1. 是  
(  )2. 否  

4.被繼承人除自然人外,法人也有資格作繼承人。
(  )1. 是  
(  )2. 否  

5.指定應繼分係被繼承人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給其繼承人,不受任何限制。

(  )1. 是  
(  )2. 否  

二、選擇題

1.民國19年制定繼承編時,其立法精神是
(  )1. 當然繼承  
(  )2. 限定繼承

(  )3. 承認繼承


2.民國74年修法時,以下何種事項受到修正
(  )1. 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  
(  )2. 表示限定繼承之期限  
(  )3. 口授遺囑之規定


3.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之繼承人包括
(  )1. 伯叔姑舅姨  
(  )2. 表兄弟姊妹

(  )3. 祖父母


4.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第三順序之繼承人為兄弟姊妹,此兄弟姊妹包括
(  )1. 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  )2. 堂兄弟姊妹  
(  )3. 表兄弟姊妹  

5.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
(  )1. 遺產之1/3  
(  )2. 遺產之1/2  
(  )3. 遺產之1╱4

  
戴東雄教授提供            
  
  
  
解答

一、是非題

1.我國傳統社會之繼承法僅有身分繼承,而無財產繼承。
1. 是  
  

2.民國19年制定之繼承編有關傳統社會立嗣的規定,已完全根除。
  
2. 否  

3.民國74年6 月5 日修正繼承編時,養子女之應繼分修改成與親生子女之應繼分完全相同。

1. 是  
  

4.被繼承人除自然人外,法人也有資格作繼承人。
  
2. 否  

5.指定應繼分係被繼承人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給其繼承人,不受任何限制。

  
2. 否  

二、選擇題

1.民國19年制定繼承編時,其立法精神是
1. 當然繼承  
  
  

2.民國74年修法時,以下何種事項受到修正
  
  
3. 口授遺囑之規定


3.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之繼承人包括
  
  
3. 祖父母


4.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第三順序之繼承人為兄弟姊妹,此兄弟姊妹包括
1. 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5.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
  
2. 遺產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