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講 - 扶養、親屬會議及家
講次摘要
我國民法扶養章之規定,屬於廣義之親屬關係。其扶養之範圍僅限於直系血親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親同居者間、兄弟姊妹間及家長、家屬間。扶養義務人有多數時,其扶養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配偶則列在第一順序而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義務人同一順序時,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之。又扶養權利人之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家屬、兄弟姊妹、家長、夫妻之父母、子婦女婿。如權利人為同一順序時,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相同者,依各自經濟能力受扶養。配偶列在第一順序,而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受扶養權利人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此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免扶養義務,但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僅得減輕其扶養義務。
就民法上之家而言,所謂家,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有同居關係之親屬團體。一家之中分為家長與家屬。家屬不一定要有親屬關係,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思而共同生活時,亦為家屬。一家之中由家屬推舉一位當家長,如無推舉時,則由家中最尊輩為法定家長,尊輩相同時,由年長者為之。家長有管理家務,並維持一家秩序之權利,如有正當理由時,得令已成年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由家分離。家屬有遵守家長所規定之家規,加有違背時,應受相當之制裁。家屬有受家長扶養之權利,但有財力時,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的費用。
民法上之親屬會議乃因襲傳統宗法自治之機能所制定。其特色為親屬會議之組織依法律之規定而組成。又為民法親屬與繼承事件之監督人,且會議之集會任其自治。親屬會議由法定會員與指定會員所組成。法定會員僅限血親,即直系血親尊姻親即可,也不限其親等。親屬會議之權限有二,其一,為監督監護人或遺產管理人,其二,為處理遺產與遺囑事件。親屬會議之集會,先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召集而開會,非有三人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民國74年與97年修法時,鑑於親屬會議之功能不彰,一方面,以法院補充親屬會議無法開會或未能決議時,由法院取代之,同時又將親屬會議之有關親屬事件之職務,由法院直接取代。
戴東雄教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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