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講 - 刑罰論(一)
講次摘要
一、刑罰之目的
1.應報主義
2.目的主義
3.綜合主義
二、刑罰的種類
1.主刑
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2.從刑
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立法者對於特定犯罪行爲所規定的刑罰種類與刑罰程度(刑度)。
四、宣告刑
宣吿刑乃指法官針對個案的犯罪行爲,從事刑罰裁量,而在該罪法定刑的範圍內量定宣判的刑罰。
五、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爲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六、擬制累犯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七、自首之成立要件
1.須對於未發覺的犯罪
2.須告知自己所犯的罪
3.須接受該管公務員的裁判
八、緩刑及假釋
緩刑乃救濟中短期自由刑之弊而設立之刑罰制度。而假釋則屬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而設立之刑罰執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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