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講 - 生存權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死刑的廢止問題
二、墮胎的合法化問題
三、安樂死的許可問題
四、請求國家生存之扶助權
貳、講次內容:
一、憲法第15條規定,生存權應予保障,此乃根源於憲法最高價值即「人性尊嚴」。因此,生命的存在國家當應予保障乃無庸置疑,國家建立的目的就是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二、贊成廢除死刑廢止的理論依據如下:1.人死不能復生2.應報刑思想之落伍3.「一時之憤」的自新機會4.專制工具的防止。二次世界大戰後,死刑合法性的問題面臨極大的挑戰,死刑廢止的問題亦是我國應該深入檢討的一項政策。
三、從目前我國民意趨勢觀之,要國民接受廢除死刑制度,恐非易事。國家應嚴格檢討死刑規定,或藉增加死刑判決的嚴謹性等,已符合生存權與比例原則的要求。
四、從學理上而論,主張墮胎合法化與廢止墮胎罪理由,主要來自兩方面考慮:1.孕婦與其家庭之利益。2.婦女的自決權。惟基於對懷孕婦女及其家庭主張墮胎合法化,就生理、心理、以及經濟利益層面全面性考量。
五、我國現行的優生保健法,也在本人或配偶及患有妨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或精神病、有醫學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將危害身體健康等一些原因下,允許婦女合法墮胎。
六、關於安樂死的許可問題
安樂死制度與人民生存權尚不構成牴觸,而 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許可對不治之症的病人,由醫生不採取積極延續生命的措施,是朝承認安樂死合法性進了一步了。
七、關於請求國家生存之扶助權:
大法官釋字第472號解釋提出「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此段解釋即正式宣示國家有照顧弱勢的神聖義務。
八、若使憲法生存權能貫徹於具體的個案,人民請求國家給予生活救濟之權利,除了可在社會救濟法律中明定人民可以享有此項政府提出之請求權,同時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救濟,否則憲法的生存權即不能完全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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